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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伙同情人撞死妻子

作者: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点击数: 10857 更新时间:2016/5/14 17:22:00

轿车撞电瓶车 肇事者逃逸一死一伤

2015年8月4日晚,安徽阜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到报警,在阜阳市阜口路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经过现场勘查确认,是一辆小轿车撞倒了一辆电瓶车,造成电瓶车的车主尹某当场死亡,其七岁的女儿严重受伤,当时轿车驾驶员已逃离现场,其驾驶的车辆则遗弃在现场。

由于事发现场非常偏僻,没有视频监控,唯一的线索只有这辆肇事车辆,警方经过查询发现,这辆车属于阜阳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所有。

调查车主身份:驾驶证信息被冒用

这家租车公司负责人介绍,就在案发三天前,一名年轻女子把这辆车租走了,对方在租车时,留下了一份驾驶证复印件。根据这份复印件,很快警方找到了驾驶证的主人,在当地一家商场做营业员的岳某。岳某说,车祸发生时自己和同事在一起聚会,根本就没有来过现场,很多人都可以为她作证。而租车公司的负责人也表示,当天来租车的年轻女子的确不是岳某。经过核查,警方发现应该是有人冒用了岳某的驾驶证信息。


冒用者究竟是谁,为什么如此清楚岳某的身份信息?租车公司负责人告诉了警方一件奇怪的事情,就在车祸刚刚发生时租车女子曾给他打了一个电话。

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周明:“女子打电话给租车公司,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喝了酒害怕离开了现场。”租车公司再和女子联系时,女子手机已处于关闭状态。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伤,在逃逸之前竟然还提醒租车公司善后,这一举动让警方有些不解。

新发现:路面没留下任何刹车痕迹

租车的证件是伪造的,留下的号码也查不出任何线索,那有没有可能,这名女子是想骗租赁公司的汽车才故意使用假的身份信息?

据民警了解,女子租车时要求是小车,价格要便宜,按常理来说骗取租赁车辆一般会选择较贵的车,那么这名女子不是为了骗车又是为了什么?正当警方陷入困惑时,现场勘查组传来了一个新消息:路面上没有留下任何刹车痕迹。

获重要线索 租车人身份被解开

租车行的负责人想到,在交车的时候车快没油了,女子租车后应该要去加油,而在交车地点附近只有一家私人加油站。办案民警调取了2015年8月1日当天,加油站里的监控视频,经过仔细查看果然有了意外发现。 

经过租车行的负责人确认,视频中的女子正是当天来租车的人,而岳某也一眼认出,这名女子是自己的同事李莎莎。经警方调查发现,神秘租车人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死者丈夫的情人。那么这到底是巧合,还是另有蹊跷?

肇事车辆曾13次出现事发路段 事故瞬间反倒加速 

警方了解到,李莎莎在租车时,曾表示自己租车的目的是急着去外地出差。但从车辆的GPS行驶轨迹来看,从2015年8月1日,一直到8月4日发生事故,这辆车始终都没有离开过阜阳市。

更可疑的是,根据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显示,从2015年8月1日开始,这辆车先后13次出现在事发路段。

而通过对车辆的车速检测,警方发现,在事故发生之前肇事车辆的车速一直很低,大约在20码左右,但在发生事故的瞬间却突然有一个加速。

大队长周明表示,可以判定这完全是一起有预谋的,利用交通事故伪造的杀人现场。

死者丈夫情绪反常 故意提供错误线索

正当案件在进一步调查时,嫌疑人李莎莎突然从单位辞职,并于2015年8月8日晚,乘坐火车离开了阜阳。而死者的丈夫吴新建也找到办案民警,要求尽快结案,并提出了一个要求,要火化妻子的尸体。除了要求火化尸体之外,吴新建还给警方提供了一条线索:听现场群众说驾驶车辆的是一位花格子短裤的男同志。

警方根据线索已基本确定肇事者就是李莎莎,为何在几天之后,吴新建却突然提供这样一条明显错误的线索,如果真是现场群众所说,那在事发当晚他又为何不及时向警方提供?

民警表示,根据种种反常现象,认为吴某共同参与了这起交通事故。

婚外畸恋 合谋设计车祸假象

在收集了足够的外围证据后,警方决定对两人实施抓捕。2015年8月13日,专案组民警远赴四川,将躲藏在四川省绵阳市安县塔水镇一私人旅馆内的犯罪嫌疑人李莎莎抓获。落网时,李莎莎正准备再度潜逃。同一天,犯罪嫌疑人吴新建也在阜阳落网。两人落网之后,警方从他们的手机里找到了大量的聊天记录,完整的记录了他们整个犯罪过程。 

原来早在2005年,吴新建和李莎莎就相识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但因家人极力反对,两人最终分手,分别组建了家庭,各自有了儿女。但在2011年,两人旧情复燃,之后便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吴新建承诺会尽快离婚,迎娶李莎莎。通过多次商议,两人决定制造车祸撞死尹某,然后伪造成交通肇事的现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新建故意杀人意志坚决,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判处其死刑;被告人李莎莎同样作为主犯,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李莎莎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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